2013年10月25日,怀安县公安局以郝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向怀安县院移送审查起诉。怀安县院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经过审查发现,2013年7月,在北京打工的郝某某(17周岁)得知继父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逮捕,于是回家看望母亲。其母亲为了给丈夫挣钱赔偿被害方,伙同他人种植了罂粟并晒制,郝某见其母亲可怜,出于对母亲的孝敬,便帮助母亲从割过的罂粟上收集罂粟的浆液。在本案中郝某某只是帮助收集罂粟津液,并没有参与将罂粟津液制造加工提炼成鸦片的行为,割收津液这一行为包含在种植行为中,并且郝某某与其母亲贾某某等制造毒品的参与人并没有意思联络,没有共同制造毒品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故不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而应认定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013年12月10日,怀安县院以犯罪嫌疑人郝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向怀安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2014年3月5日以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出了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