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怀安县公安机关将贾某、周某、李某、周国某等四人涉嫌制造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怀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李某、周国某涉嫌制造毒品罪的定性不正确,应当定性为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013年5月初,被告人贾某、周某等人为谋取暴利在怀安县第三堡乡庙儿岩村非法种植罂粟10834株。同年8月初,罂粟成熟后,贾、周以每天200元雇佣被告人李某为罂粟割浆,以每天100元雇佣被告人周国某从割过的罂粟果实上收集罂粟浆液。每天完工后将收集到瓶中的罂粟浆液统一交给被告人贾某、周某晒制成鸦片。案发时,上述被告人共收割所种植的罂粟540余株,制成的鸦片经鉴定共计885.54克。
本案是一起涉毒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贾某、周某非法种植罂粟又进行割浆,以其为原料加工提炼成鸦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为制造毒品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属吸收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周国某只参与了罂粟割浆这一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中的“种植”,应当是指播种、插栽、施肥、灌溉、割收津液和种子等行为。因此李某、周国某“割收罂粟津液”是种植行为,而不是制造行为,应当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共犯。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制造毒品罪对被告人贾某、周某提起公诉,改变定性后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对被告人李某、周国某提起公诉。目前,怀安县人民法院已经以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对上述四被告人分别作出了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