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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时间:2014-07-28 16:38: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刑诉法第268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该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法律层面上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实践中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完善。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的实施主体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自行实施社会调查的,也有委托社会团体实施调查的,还有让辩护律师展开社会调查的。这些做法各有利弊。由办案人员自行展开调查,既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又可以让办案人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社会处境有更直观、更真实的认识。但是,问题在于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怎么可能有时间进行认真细致的社会调查?而且需要办案经费和车辆,在实践中都成为办案人员作社会调查的困难因素。委托社会团体调查可以克服自行调查的弊端,但涉及到调查的专业性和费用的问题。辩护律师调查又可能产生调查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全面的问题。因此,究竟应当由谁负责社会调查更好,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2、基于审限要求,社会调查的时间较为仓促。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一个半月,调查人员需要走访未成年被告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社区组织、被告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多个地方征求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如此繁杂的工作,在短短时间内完成对本地籍被告人已十分紧迫,更别说外地籍被告人了。时间仓促往往导致报告内容大多流于形式,参考价值不高。

  3、调查报告过于程式化,描述过于简单。办案人员自己去做的社会调查,自然后考虑的比较多,内容也比较充实。但往往办案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只有委托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司法所、社区、村委等去做社会调查。被委托是团体或机构常常是应付了事,报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描述也过于简单,很多只是对事实的简单罗列,具体分析不够,不能真正反映失足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调查结论和调查依据之间欠缺逻辑论证,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不高。

  4、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问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出发点是保证量刑的公正性,但是,量刑的公正要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准确性为前提。受委托调查单位在调查的过程中没有人监督,如果社会调查报告为部分人利用,内容不真实,必将会影响对社会调查制度的初衷,同时也会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1、设立专业化的社会调查人员。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犯罪案件量刑、执刑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求具有严谨性和专业性。从实践角度看,社会调查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进行社会调查的经验和心理学知识。因此,在制度建设层面上,社会调查人员必须走专业化道路才能真正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了保障社会调查能够获得客观、全面的信息,还应当赋予社会调查人员一定的职权。例如,在社会调查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为社会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等。我们可以考虑与有关部门合作,联合聘任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2、社会调查启动时间前置。为解决社会调查周期较长与案件审限紧张之间的矛盾,建议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制作讯问提纲,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争取将社会调查报告与全案材料同时移送起诉。

  3、应提高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提出要求,从而使调查报告更加细致化、规范化,真正使社会调查报告在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方面产生实效。首先,社会调查必须通过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函调相关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才能做出客观、准确的报告结果。其次,社会调查的内容必须全面,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体风险因素、环境风险因素、历史性风险因素、内外保护性因素进行全面的、客观的调查,不可片面归因,避免调查范围不完整,收集资料不完备。此外,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规范调查方式和具体工作流程。

  4、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和使用。检察机关应从调查员的资格是否适格、调查方法是否科学、调查报告的制作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调查意见是否客观等方面严格审查调查报告,同时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由于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客观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应立足于犯罪事实而非罪犯的人格,新刑诉法仅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一特别程序中规定社会调查制度,就是为了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关怀和从宽政策,在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额外赋予其出罪、轻罪的机会。因此,如果调查报告结果显示未成年犯罪人品格良好,人身危险性低,应作为从轻、减轻处理的依据,在审查逮捕时不予逮捕、在审查起诉时不予起诉或者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反之,则不应作为从重、加重的依据,而是应该依据案件证据作为决定逮捕、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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